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發展,並配合
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雲林縣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之推動
事項。
(三)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
訊作業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本縣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水利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八)本縣消防局代表一人。
(九)本府計畫處資訊管理科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計畫處資訊管理科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為會
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七、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及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八、為協助解決各機關於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期間因推動地理資訊所發生的相
關問題,得由工務處、地政處、民政處、城鄉發展處、計畫處五個核心
單位,視需要先行召開工作會議,以協助相關單位進行問題溝通與協
調。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的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