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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12452150B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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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六項、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七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應組成「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本府應定期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公開受理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提請召開委員會遴選之。

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教師代表一人至二人(含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均由縣長就委員中遴聘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兼任;幹事數人,由教育處業務單位承辦人兼任,辦理委員會行政工作。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任期一年,中途因故出缺時,由縣長就該類代表另行聘任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無故未能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時,得取消其資格,由縣長就該類代表另行聘任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每一出缺校長之學校,由委員會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一至三人,報請縣長核定後聘任之:

(一)經本縣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人員。

(四)連任任期達二分之ㄧ以上現職校長。

五、委員會委員審查有關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委員中有前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應嚴守秘密。

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及出席費。

八、任期屆滿之校長,應由本府依規定提委員會遴選之。

學校校長出缺而無人申請時,委員會得直接遴選具有校長資格者為該校校長。

九、校長任期之計算:

(一)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二)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任期: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轉型之縣立國民中小學實驗學校,其校長任期併計轉型前之任期計算。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於實施前一學年度原校任期屆滿者,本府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原校任期未屆滿者,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參加遴選。

2.前目學校校長辦理實驗教育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三)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一任四年,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

(四)新設立及改制學校校長,原任校長任期未滿者應參加校長遴選,未提出者由本府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校長任期自學校設立或改制生效之學年度起算。

(五)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之校長,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六)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第二次連任時,應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報本府審核通過。

偏遠地區學校之認定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

十、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於申請時提交個人相關證件及校務發展計畫(含自傳、校務經營規畫、辦學績效報告等)書面資料二十份,供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開會時,得就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並得邀請各有關學校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代表列席。

實驗教育學校校長申請連任時,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文及該校實驗計畫書。

十一、學期中校長出缺或校長任期未滿而有特殊情況時,得由本府依本要點之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遴選之;新任校長到任前,得由本府依需要指定人員暫時代理校長職務。

十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未修正前,符合逕派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之人員,得依其申請提委員會遴選之。

十三、現職校長願意回任教師或未獲遴聘者,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及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十四、校長遴選作業於暑假開始前辦理,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十五、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