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
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
列管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
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列管
應採電腦化作業,依計畫處列管(以下簡稱府列管)及各單位自
行列管(以下簡稱單位列管),分級列管之。
三、府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
(一)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目者。
(二)重大工程計畫五千萬元以上者。
(三)公務預算公共工程金額一百萬元以上者。
(四)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五)首長指示之年度重要施政事項。
四、單位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其他未列為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
畫,或由府列管項目經檢討後改列為單位列管或經常性工作項目
。
五、年度施政計畫列為府列管者及單位列管者,均應由各單位兼辦研
考業務人員或指定專人(以下簡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辦
理。
六、作業程序:
(一)提送列管項目:計畫處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函請各單位依第
三點所定選項原則,選定下年度府列管項目,各單位於十
二月十日前提送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
(二)審查列管項目:各單位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
建議表,依計畫類別由計畫處彙整、審查,必要時計畫處
得依現行列管案件增列。
(三)核定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計畫處於
十二月二十日前簽陳 縣長核定後函送各單位,並得以電
子郵遞各相關單位供查閱。
(四)擬訂作業計畫:年度施政計畫由府列管項目核定後,各單
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應協調研擬作業計畫(當年度執行部
分)、配分基準及年度目標分數於下年度一月十日前提送
計畫處。
(五)每季提送自評分數檢討表:各單位府列管項目按季於四月
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提送每季自評分數檢
討表至計畫處。
(六)年終提報自評分數檢討表:各單位府列管項目於年度結束
後一個月內查填「年終自評分數檢討表」送本府計畫處彙
辦考核工作。
七、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計畫處、各
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應確實掌握、管制執行情形,及時協助解
決問題。
八、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由各單
位簽奉 縣長核定後,送交計畫處辦理。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第六點作業程序規定補提
相關表報資料,送交計畫處辦理。
十、考核作業:
(一)平時查證:為控制執行進度及績效,本府計畫處得派員不
定期進行書面考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二)年終考核:以書面考核為原則,各執行單位依本要點第六
點第五款查填執行成果考核表格及提供書面資料受考核外
,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實地查證。但基本設施補助
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考核程序及評分標準: 考核原則以目標達成率為檢視標準,
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提送每季目標達成率(當季自評分數/年度目標分
數),經計畫處檢視後簽陳縣長了解各單位每季達成率
。
(二)各單位提送年終目標達成率(年終自評分數/年度目標分
數)經計畫處檢視後簽陳縣長核定。
十二、考核成績等第及獎懲方式如下:
(一)年度達成百分之九十以上為優等,敘奬十六點(可分配功
三點,嘉獎一點)。
(二)年度達成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為甲等,敘奬十
點(可分配功三點,嘉獎一點)。
(三)年度達成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為乙等,不予奬
懲。
(四)年度未達百分之六十為丙等,請單位提檢討報告及議處名
單。
(五)個案特別優異得提請獎勵。
十三、各單位人員同時辦理有二項以上考核項目時,以各考核項目最
高及最低成績擇一獎懲,並採功過相抵方式辦理。
十四、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