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規定,設雲林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地區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縣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縣各鄉鎮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三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本府秘書長及各局處首長。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隊長。
(三)雲林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四)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站長。
(五)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斗南工務段段長。
(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營運處高雄運務段斗六站站長。
(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處長。
(八)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主任。
(九)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分署長。
(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分署長。
(十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處長。
(十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處長。
(十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總經理。
(十四)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十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雲林零售服務中心經理。
四、本會報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各鄉(鎮、市)長、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消防局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