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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管一字第1139200647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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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規定,設雲林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地區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縣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縣各鄉鎮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三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本府秘書長及各局處首長。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隊長。

(三)雲林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四)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站長。

(五)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斗南工務段段長。

(六)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營運處高雄運務段斗六站站長。

(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處長。

(八)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主任。

(九)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分署長。

(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分署長。

(十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處長。

(十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處長。

(十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總經理。

(十四)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十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雲林零售服務中心經理。

四、本會報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各鄉(鎮、市)長、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消防局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