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掌理推動家庭教育等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掌理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務。
二、掌理有關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與輔導事項。
三、掌理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宜。
四、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置組員、助理員。
第六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廣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予相關訓練課程,並經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之。
第七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遴薦適當人員兼辦。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