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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0970605953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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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請領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
      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護理之家之醫
      師、護理人員,或本縣衛生局所屬之衛生所醫師所作日常生活活動
      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四)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 
(五)未申請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
      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禁治產宣告。 
(二)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
        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與受照顧者設籍於同一縣(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四)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五)未擔任領有津貼之照顧服務員或督導員。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


四、請領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應填寫申請人委託書:
(一)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
(二)受照顧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
      構或本縣衛生局所屬之衛生所醫師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
(三)受照顧者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四)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如申請表、郵局存摺封面等)。
    前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如附件)。
    上述申請相關資料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審核後送縣府,再
    由縣府派員實地訪視及資料審核,後由縣府核定是否符合補助規定。


五、本府受理申請本津貼案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應派評估人
    員實地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每月發給照顧者
    特別照顧津貼新臺幣五千元。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申請者,自當
    月份起核給津貼;當月十六日以後申請者,自次月份起核給津貼。


六、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
    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七、本府辦理本津貼發給,督導作業如下: 
(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 
(二)於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間資
      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一個月至少訪視一次。 
(四)於本津貼發給期間,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八、本府對原請領津貼者應實際照顧受照顧者,本府並對照顧者每年至少
    派員查核一次,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給本津貼。


九、本府或本府委託之督導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
    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
(一)受照顧者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照顧者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品質,經本府委託之督導人員輔導仍未改
      善,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受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及督導人員
    或鄉(鎮、市)公所應主動通報本府。
    前項請領原因消失時間為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停止補助,
    當月十六日以後消失者,自次月份起停止補助。


十、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