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設
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應包含精
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
促進團體代表兼任,均由本府聘(派)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
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
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小組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府就
本縣業務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乙次。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得就諮詢事項指定委員、委託有關機關(構)先行調
查研究或針對特殊議題或方案,得交付各專家擬定意見送本小組參考
後決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召集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
學者或病人、病人家屬代表、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交通費或研究費等,其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年度編列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