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基本權
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之研擬。
(二)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教育之規劃、推展及法令宣導事項。
(三)協調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劃。
(四)協調、督導及考核網絡間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五)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關之服務效能。
(六)協助公、私立機關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並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
料。
(七)其他有關被害人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長
(二)警察局長
(三)勞工處長
(四)新聞處長
(五)教育處長
(六)衛生局長
(七)民政處長
(八)婦女福利專家、學者三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人
至三人。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長兼任,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六、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
七、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各處主管,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列席;必要時得
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
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