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府與所屬機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構、團體、機關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