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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勞工職業災害傷亡慰問金發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43436967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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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懷因職業災害致傷亡之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表達政府慰助之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勞動場所中,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 
(二)傷、病有住院事實者。
三、本要點以設籍且勞務提供所在地於本縣之受僱勞工為適用對象。
四、申請本慰問金者,應由罹災勞工或其家屬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職業災害死亡或傷病証明文件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填妥雲林縣勞工職業災害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申請一次為限。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申請,經本府認定確有理由者,得不受前項三個月期間之限制,但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五、經本府審認屬於職業災害者,發給慰問金,其發給標準如下: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者,發給其家屬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因職業災害致傷、病住院十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一萬元。
(三)因職業災害致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者,發給慰問
金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死亡慰問金發給對象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本慰問金經費來源由本府預算項下支應,在其額度內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