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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展勞工行政業務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13427330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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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結合民間團體推展本縣勞工行政業務,以提升辦理績效及有效運用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縣依法設立之總工會、聯合會、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及有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協助本府推展勞工行政業務得申請補助。

三、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   補助項目 

1、  辦理勞工教育訓練。

2、  辦理勞資關係研討會、勞資爭議處理講習會等。

3、  辦理勞資爭議處理、促進勞資和諧業務及勞資關係業務宣導等。

4、  辦理總工會會務及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會務推展活動。

5、  辦理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模範勞工表揚活動,及勞動節系列勞工福利休閒活動等。

6、  辦理勞動法規研習、安全衞生業務活動等。

(二)   補助標準

1、   依本府施政計劃、申請計劃內容、預期效益及以往辦理成效與配合情形給予補助。

2、   辦理勞工教育,辦理一天課程至少應四小時以上。         

3、   補助款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但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每場參加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參加人數五十人至一百人每場補助款二萬元,一百人以上,每場補助款三萬元,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年度以補助辦理一場為原則。

四、經費使用限制

(一)   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   不予補助項目:

1、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資。

2、  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模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  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4、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各單位申請補助,應先預估需要辦理時間,於辦理活動十五日前提報補助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一)、實施計劃書,並檢附支出經費概算表、課程配當表等,送本府審查決定補助金額後函復辦理。

(二)   計劃書內容應包括:依據、實施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參加對象、經費來源、內容、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

六、前點申請案審查後函復申請單位是否准予補助,其審查標準如下:

(一)   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二)   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四)   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可行。

(五)   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各受補助單位應製作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並於計劃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府原核准函、成果報告(如附表二)及活動相片、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表三)、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支出原始憑證等函送本府核銷。

受補助單位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   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並得列為本府二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受補助單位經費中如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本府核定補助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金額核撥補助費,如實際執行金額超出核定補助金額時,依核定金額補助。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助機關。

(四)   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計畫辦理執行情形,並得予以考核。(如附表四)。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