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府勞資字第0961501693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府勞資字第0981500840號函修正第3點
3.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府勞資字第0991500909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府勞資字第1001501398號函修正第5點及第8點
5.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府勞資字第10015030141號函修正第8點
6.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府勞資字第1026501782號函修正第2點及第3點
7.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府勞資一字第1063403319號函修正第六點
8.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府勞資一字第1113427330號函修正第五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