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
)服勤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以落實管理,發揮替代役役男服勤
效能。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替代役之主管秩闢、需用機關、服勤單位: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
(二)需用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但以行政院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名義進用者,其需用機關為行政院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三)服勤單位:替代役役男擔任勤務處所之管理罩住。
貳 訓練
四、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五、管理幹部由服勤罩住考核甄選報需用機關審查選訓,合格後核定為管
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道任情形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
陳報需用機關撤銷其資格。
六、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 服勤
七、各類替代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由服勤罩住(場所),依業務需
要自行規定。
八、替代役役男之服勤工作,應依專長分配及兼顧勞逸平均。
九、服勤罩住應按日(週)紙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
勤務,必須妥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各類替代役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搬勤
罩住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請假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核准。
十、各類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時間為每日八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
量延長或變更之。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公務單位,遇有臨時事故得予
以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停止例假或輪休,應予預休或補休或
當月累積休假;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
勤加班費。
十一、各類替代役役男准假權責,依請假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由服勤罩住
依權責逕行核處。
肆 裝備
十二、替代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應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由服勤單位按需要配備之。
十三、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制服及試別標幸等配件,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敏
回服勤單位。
十四、各類替代役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士
兵;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之責任。
伍 膳宿
十五、各類替代役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祟申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罩住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宿所應保持內務
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並應實施早晚玷名。
十六、各類替代役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昧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得採搭伙、外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陸 管理
十七、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
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及役期分別造具服役期滿
名冊,陳報需用機關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
頒予役男。
十八、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三)至
(六)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四份,一份自存,一份逕送本府,另
二份分送內政部及需用機關。
服勤單位每半牛應對各類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
方面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十九、各類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
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十、服勤單位對各類替代役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
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一、各級主官(管)人員、管理長官或管理幹部對各類替代役役男應
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
負連帶責任。
二十二、替代役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之規定。
管理幹部若有濫用公權力、招搖撞騙、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
若有表現優異、負責 盡瞄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三、替代役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
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
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四、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
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
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五、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本府得實施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需用機關相關
規定。
二十六、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
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闢究辦,並副知本府及需
用機關。
二十七、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者,其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
府及需用機關。
二十八、替代役役男發生二人以上集體離職役、殺人、搶劫、強暴、自裁
身亡、車禍死傷、集體鬥毆、意外傷亡等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
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府及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本府
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九、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
報需用機關並副知本府。
柒 獎懲
三十、服勤單位辦理單位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替代役役男之獎懲。
三十一、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
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後執行。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送請主管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二、替代役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
重時效原則辦理。
替代役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需用機關有
關規定。
三十三、管理幹部獎助規定如下:
(一)管理幹部所管理之替代役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
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次。
(二)管理幹部所管理之替代役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
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計中誠入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次。
三十四、管理幹部懲處規定如下:
(一)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
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二)屬員罰薪者,申誡。
(三)替代役役男違法犯紀如事實證明,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
譽者,得即時查究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懲處得予減輕或免除:
1.任管理幹部未滿三個月或因故不能行使管理責任者。
2.對所屬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後並能主動究辨者。
3.替代役役男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4.替代役役男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三十五、各服勤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
導教育之獎懲,應組成三至五人之公正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
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六、替代役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
得於懲處核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曰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 遷調
三十七、替代役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二)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
順序檢討。
(三)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或甲級生活扶助
戶,得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不受前(一)、(二)項
限制。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需用機關核准後,副知內政部。但於本
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三十八、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
,再請變更或註銷者,應申誡一次。
玖 附則
三十九、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對替代役役男陳情、檢舉案件
,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四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