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車,係指本府所轄各公私立學校自備之學生交通車暨學校
租賃交通車、轉型優質學校暨策略聯盟學校巡迴車輛及在本府登記有案
之早療機構之幼童專用車。
校車之管理除依交通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校車管理,管理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管業務之督導、檢查。
(二)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三)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校車領牌或過戶後之備查事項。
(五)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事
項。
前項校車屬於學校者,由本府教育處辦理;屬於早療機構者,由本府社
會處辦理。
四、下列校車管理事項並應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申請
辦理:
(一)校車購置請領牌照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二)校車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三)校車車身顏色、標識之檢驗事項。
(四)校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五、申請購置校車,應檢附本府之同意函向當地監理機關申領牌照、過戶異
動,並於領牌後二週內檢附行車執照與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報本府備
查。
六、早療機構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七、有關學校或幼稚園、托育機構及早期療育機構之校車申購與租賃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府所轄各公私立學校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學校租賃交通車,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 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輛出廠年限不得超過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者,其車輛出廠年限不得超過十五年。
(二)前款規定之交通車,其出廠逾十年者,應隨車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四個月內 保養紀錄表影本。
(三)第一款規定之交通車,其出廠年限逾十二年者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外,並應適用或準 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出廠逾十二年遊覽車,不得行駛經公路主 管機關公告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九十公里之規定。
(四)幼童專用車以新車為限,超過出廠十年者,即應汰換不得使用。
八、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如附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二)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但車
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且不得塗蓋車體兩側原有之標識。
九、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
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祼視測驗目力達○‧八或矯正目力達一‧○以上
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4.無夜盲症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
應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
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性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項之
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十、校車專供接送學生及幼童,其乘載人數須標示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
核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幼童專用車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十一、校車行車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備查,並副知交
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其有變更或因特殊需要駛出
備查路線時亦同。
十二、學校及早療機構負責人對校車駕駛人應督導管理。
十三、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
養,並將保養紀錄留存以備檢查。
學校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
站查核符合標準者,得自行辦理校車之保養事宜。
學生交通車(含租賃車)保養紀錄應連同校車數量與車況說明等資料,
定期造冊報府備查。
十四、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得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
站、雲林縣警察局督導、不定期檢查,以維持校車行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