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幼字第100061860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雲林縣政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
  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
    以上,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
    者。 
 (二)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
    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一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六千
  元。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戶籍謄本各乙份、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
    證、印章。

五、申請及發放方式: 
 (一)各戶政事務所對於符合申領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後由戶政事務所主
    任代表縣長轉發。 
 (二)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三)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
    為受理機關。

六、所需申請書、印領清冊等由本府印製供戶政事務所使用。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