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雲林縣政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
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
以上,且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
者。
(二)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
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一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六千
元。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戶籍謄本各乙份、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
證、印章。
五、申請及發放方式:
(一)各戶政事務所對於符合申領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後由戶政事務所主
任代表縣長轉發。
(二)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三)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
為受理機關。
六、所需申請書、印領清冊等由本府印製供戶政事務所使用。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