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
且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一年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三、機構之評鑑,本府應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
四、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府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函文告知。
五、本府為辦理機構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府就社會處長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
之:
(一)老人福利及長期照顧相關領域學者二人。
(二)具有五年以上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二人。
前項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六、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由受評機構依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
並依指定日期函報自評表至本府社會處或評鑑單位。
(二)複評:本府社會處或評鑑單位於實施複評前,應召開評鑑小組會議
,說明評鑑日期、項目及自評結果,並以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七、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
八、評鑑小組於評鑑結束後,應將受評機構優缺點及應行改進事項送本府
彙整,據以編撰印製評鑑報告,並函各相關單位及受評機構參考辦理
。
九、財團法人機構其評鑑成績列為優等或甲等者,得優先接受本府委辦業
務。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或擇期辦
理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
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機構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評鑑所需費用,由
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