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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及地價證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8907200603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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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惟申請書內容填寫附條件者,不予
      受理)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築良物平面位置圖謄本。
(四)地價謄本。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
    簽名或蓋章,傳真至轄區地政事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
    棟)為限。


四、受理申請時間: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為限。


五、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
    序辦理。


六、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繳納規費及每張
    傳真申請書另計之郵電費新台幣五元後發給之。


七、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達十張以上未領取者,
    嗣後即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