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府地政處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配置標準之合理、客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 地政機關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測量員、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量製圖職系者,計算測量組數。
三、 地政機關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並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