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地籍圖重測作業成果品質,健全
僱用人員之素質及管理,增進行政效率,符合特殊業務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所僱用之約僱人員,其僱用及管理,除依「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由主辦地籍圖重測之地
政事務所參照「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
理。
四、僱用人員除應注意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外,擔任地籍圖
重測有關工作,因須具專業技術之知能條件或協助重測工作,其僱用
須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約僱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內政部或所屬土地測量局委訓之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學員。
2.大學測量系所畢業者。
3.具主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或從事地政業務、重測協辦
3 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二)臨時僱工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一:
1.國(初)中畢業(含)以上者。
2.具地政業務工作經驗者。
五、依本要點僱用之臨時僱工,薪資依內政部訂定「地籍圖重測計畫」之
標準支給。
六、地籍圖重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後,依行事曆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
(12 月起)即需展辦準備工作,為符合工作進度、考核期程及展現
績效,於本要點頒訂實施前所僱用之人員,不受本要點頒訂實施日之
限制。
七、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