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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0950701190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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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特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特殊保留地)係
    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情形特殊,與
    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


三、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一側非保留地之情形不相當,而與他側非保留
    地之情形相當者,其地價應以他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為其地價。


四、帶狀特殊保留地與毗鄰兩側之非保留地均不相當者,其地價應以兩側
    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估算之。


五、帶狀特殊保留地兩種以上相毗鄰者,視為同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分
    別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估算之。


六、帶狀特殊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應分段計算其地價。但分
    段計算結果,致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實際之情形,擴大分段範圍,
    其地價以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七、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情形特殊,與毗鄰非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
    價應以毗鄰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並分析特殊保留地與毗鄰
    非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影響地價因素之差異程度增減
    估算之。
   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應視其差異情形再劃分為數
    個區段,分別依前項規定估計其地價。


八、帶狀特殊保留地與非帶狀特殊保留地相毗鄰,且其地價相當者,應為
    同一特殊保留地,並依前條規定估計其地價,其地價顯不相當者,按
    帶狀特殊保留地、非帶狀特殊保留地分別估計其地價。


九、本基準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
    算。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
    算之:
(一)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
      區段地價乘以毗鄰各非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之積之和/各毗鄰非保留
      地區段線長度之和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
      修正率總和/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計算之地
      價 ×(1 + 總修正率)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
      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十、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
    在百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議。


十一  、本基準自頒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