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之發放,特訂本
支領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之直接人員及間接人員,依下列之規定:
(一)直接人員:
1.實際從事告發之人員,包括本縣環境保護局內編制人員、約僱人
員及臨時約僱人員;所稽查之案件實質違反環保法令,並執行告
發填寫於稽查紀錄單上。
2.環保處分案件執行相關人員,包含主辦科科長及開立處分書之人
員。
(二)間接人員:
1.本縣環境保護局內編制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約僱人員,對於稽
查取締、環保處分案件執行有行政上協助辦理者(包含行政科、
會計科、人事科、政風科等行政支援之工作人員);另本縣環境
保護局之局長、副局長、秘書為間接人員。
2.縣政府部分,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列為間接人員。
(三)中央有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法律之現場稽查取締告發,移由地方機
關處分案件,並於相關現場紀錄文件簽章之人員,提列該員為直接
人員。並由本縣環保局核算後轉該人員所屬主管機關審核後,以代
收代付方式轉發;若已支領其他縣市之相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兼
領本縣之獎勵金。
三、本獎勵金分配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罰鍰收入百分之三十及當年度歲出
預算數;另本獎勵金分配總額之分配比例,直接人員百分之八十,間
接人員百分之二十。
四、本獎勵金須於本縣處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案件之罰鍰收入達當年度預
算額度時,方可以獎勵金之預算數額予以核發,但罰鍰收入未達當年
度預算數額時,應按比例遞減。
五、本獎勵金發放之核發比例,按當年度實際在職人員之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在職天數若有不足一個月部份,如當月在職日數超過十五天(含
)者,以一個月計算,不足十五天者則不予計算。
六、爰於本縣編列預算之特性,本獎勵金每年核發一次。
七、直接及間接人員支領數額以不得超過其本人年支待遇(包括俸額、專
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百分之十為限。
八、已支領其他相同性質獎勵金人員,不得兼領本獎勵金。
九、本獎勵金應簽請縣長核定後,始得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