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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稅務局稽徵業務考核獎懲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雲稅服字第1140960299號函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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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稅捐稽徵業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激勵同仁士氣,特依據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考核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規範之獎懲對象為本局(含虎尾、北港兩分局)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         本要點適用分類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

    1.選案查核防止逃漏。

2.徵收作業。

3.稅務風紀。

4.賦稅統計。

5.自動化作業。

6.財政部重要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7.平時綜合考評。

  (二)疏減訟源績效類︰

      1.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

2.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四、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或疏減訟源績效類總成績由納稅服務科彙總簽報獎懲;各考核項目成績部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簽報獎懲,簽報獎懲單位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簽報,獎懲案件應本覈實嚴謹及不重複獎懲之原則辦理。

五、本要點依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評定成績辦理獎懲,標準如下:

  (一)局長:由財政部逕行核定。

  (二)副局長、秘書、審核員之獎懲,依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或疏減訟源績效類總成績擇優辦理︰

      1.評比等第特優者,記功二次。

      2.評比等第優等者,記功一次。

      3.評比等第甲等者,且達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嘉獎二次。

      4.評比等第乙等者,不予獎懲。

      5.評比等第丙等者,申誡一次。

  (三)單位主管之獎懲,依所負責業務之考核項目成績擇優辦理︰

      1.考核項目成績九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一者,記功二次。

      2.考核項目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功一次。

      3.考核項目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記嘉獎二次。

      4.考核項目成績七十分以上者,不予獎懲。

      5.考核項目成績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四)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股長、承辦人之獎懲,依所負責業務之考核項目成績並按其細項名次高低辦理分配:

      1.考核項目成績九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一者,依投入人力,得有四分之一記功二次、四分之一記功一次、四分之一嘉獎二次。

      2.考核項目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依投入人力,得有四分之一記功一次、四分之一嘉獎二次、四分之一嘉獎一次。

      3.考核項目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名列該組前五分之三者,依投入人力,得有四分之一嘉獎二次、四分之一嘉獎一次。

      4.考核項目成績七十分以上者,不予獎懲。

      5.考核項目成績未滿七十分者,申誡一次。

    協辦單位人員獎懲,得依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或  疏減訟源績效類總成績擇優,視其實際貢獻程度其單位主管參酌前項第二款標準降一級辦理;股長、承辦人按編制員額(含約聘僱人員),其獎懲參酌前項第四款標準降一級辦理。

六、各單位受考核人力之計算:

  (一)各單位投入人力之計算,應本綜覈名實原則,以考核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編制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人數為基礎;若當年度曾於本局任職,惟於考核年度終了前退離之人員,其職缺如尚未補實者,亦得計入受考核人數。

  (二)考核年度內於本局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敍獎,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依各獎勵標準減一級辦理;惟於本局任職滿一年以上,年度內調整服務單位者,應計入在職時間最長之單位辦理獎勵;任職時間均以日計。

(三)上述核算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一人以上採四捨五入。

七、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