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主管應督促員工注意安全防護,防微杜漸,消弭禍亂於無形。
二、對一切人、事物,衡量時間、地點等因素,發現有違常規常態者,應
即嚴密查察,切實瞭解,及時通報政風室或警衛人員處理。
三、發現左列事項,應即通知警衛人員或政風室查處。
(一)無故潛入本機關或冒用證件進出本機關者。
(二)在本機關附近,無故逗留,逡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三)攜帶可疑物品進出,或棄置逃逸者。
(四)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五)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者。
(六)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七)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處所者。
(八)來歷不明之車輛在機關附近停留者。
(九)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者。
四、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應迅速通知警衛或政風單位處理,並儘可能保持
現場原狀。
五、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
六、對於公款、重要公物及機密案卷,應存放於保險櫃中,隨時注意關鎖
。
七、各單位下班,最後離開辦公處所之員工,應將電燈、電扇、冷氣機等
關閉,並將門窗鎖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