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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器具補助審核程序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90 府社助字第900600056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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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
    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類輔助對象所列標準者。


三、補助類別及標準:
(一)生活輔助類及復健輔助類,其補助標準如附「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
      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
(二)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據此,
      身心障礙者死亡後其權利能力自歸於消滅,故死亡後始提出申請補
      助者,自應不予補助。


四、申請方式:
(一)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所初審符合規定後報本
      府核定。
(二)本府核定後將補助款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內,並將補助名冊
      函送公所建檔列管。


五、申請所需文件:
(一)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各乙份。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乙份。
(四)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免用發票證明(購置後三個月內申請)
      。
(五)申請人切結書正本(如附表三)(未成年、植物人、痴症、智障者
      及禁治產人者須由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切結)。
(六)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三個月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
      出具證明確有裝配該項輔助器具之需要者)。
(七)低收入戶證明。
(八)戶口名薄(或身分證)影印本(輔助器具類別以『戶』為輔助單位
      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九)其他。


六、人工電子耳除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外,增訂手術前審核規定如下:
(一)需要文件:
      1.人工電子耳核定申請表(如附表四)。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準醫學中心以上及經行政院衛生署專案核可之醫院專科醫師出具
        之三個月內 診斷證明(由專科醫師依標準表人工電子耳補助對
        象各點鑑定,並應於診斷書內載明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置需要
        者)。
      5.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核定名冊;一
        般戶免附)。
(二)審核及撥款程序:
      1.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初審符合標準表人工電子
        耳補助對象資格、金額各點及備妥前列第(一)項之各款證明文
        件者,公所於每年一月底、四月底暨七月底前填具名冊(如附表
        五)棄送本府,本府於每年二月、五月及八月中旬核定名額後函
        復公所轉知申請人。
      2.申請人於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並應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
        手術及檢據向本府申請撥款。
(三)金額分配:
   全年經費以一八○萬元為限,分上、中、下三季實施,每季各為六
      ○萬元,每季申請之經費不得超過分配限額,未獲核定者移至下次
      分配。


七、經費來源: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


八、本作業規定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