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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一字第105261767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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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資格之認定分為平時案及總清查案,概由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初審後,將案件送由本府複審。
三、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五歲且未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要件,且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本資格認定者,應計算人口範圍準用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六、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人口有關工作收入及工作能力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規定。
七、經認定符合本資格者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以下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通報:
(一)婚姻關係變動。
(二)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三)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就學、畢業或休學。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戶籍遷移。
(八)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九)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八、本資格認定之申請,如經各鄉(鎮、市)公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補件,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補件者,除得以職責調查之證據者外,逕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作為審核之基礎。
九、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核作業規定未盡事宜,依據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作業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