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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住宅修繕審查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0980605741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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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
    利並協助本縣低所得老人改善生活環境及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住屋(含租賃之
    房屋)破損或無障礙生活空間改善為優先改善對象,該年度如有餘款
    再擴及亟需改善之中低收入戶老人。


四、本要點補助住宅修繕內容如下:
(一)臥室、廚房及浴廁之修繕。
(二)供電及用水之改善。
(三)必要無障礙生活之改善及生活設備之充實。


五、本要點住宅修繕審查補助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村里辦公處,就轄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普查發現符合審
      查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者,協助填報申請表(如附件)並附相關證明
      資料,送經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符合規定並有輔導之實際需
      要者層轉本府核辨。
(二)本府視需要派員複查,確符審查補助作業要點輔導對象者,列入符
      合名冊通知鄉鎮市公所輔導整修改善。
(三)執行改善完竣後,檢附領款收據併修繕及改善之前、後對照相片,
      函送本府辦理撥款。
(四)每戶最高補助壹拾萬元,惟不足壹拾萬元整,以實際修繕金額補助
      之。
(五)經補助修繕、改善之個案,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六)修繕及改善作業,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應確實負責輔導,達到改善
      生活環境之目標。
(七)核定補助對象,除依本要點三老人之實際需要辦理外,申請戶數逾
      二十戶,由本府公開抽籤決定本要點補助對象,配合年度預算額度
      辦理。


六、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除停止補助繳回款項外,並依法追究
    法津責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