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兒童福
利,發揮雲林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
(以下簡稱申請人)舉辦活動,得向本中心申請
使用場地。
前項活動,如有倡導兒童權益、促進兒童成長、
協助推動親職教育等兒童福利之性質,得優先使
用。
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申請人應於活動日三十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
(如附表一)及活動計畫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經核准並繳納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收費數額
如附表二)後,始得使用。
申請人首次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或
公司設立證明文件。
第一項費用收入,應解繳縣庫。
本中心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後十日內回覆審核結
果。
四、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維
護費及保證金:
(一)非屬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公務機關(構)
辦理倡導兒童權益之活動。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各項活動。
五、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所繳之費用,非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
本中心。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
無法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優先使用場地,致申請人
無法如期使用。
六、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違背法令、有害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
良風俗。
(二)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使用場地不依通常使用方式,致場地或設備
毀損。
(四)從事營利行為。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七、申請人有佈置場地或使用設備之需要時,應先經
本中心同意;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應於規定範
圍內為之,並於活動結束後清除。如有毀損情形
,應負修復或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使用設備,指啟用燈光、音響或臨時安裝其
他設備之情形。
第一項情形,除申請人自行修復外,修復或賠償
費用應由保證金中扣抵,不足之數額應追償之。
八、使用場地,每場次以使用四小時為限。未滿四小
時者,以四小時計。
使用場地如有彩排、預演或佈置等需要,應配合
場地閒置時間,始得進行。其使用時數以四小時
為限,不予計費。
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但
有特殊情形需提早或延長時間者,應經本府同意
,並按第一項規定計費。
九、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
外事故處理,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申請人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本中心派員檢視確認回
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申請人如有違反第六點或違反前項、第七點規定
且情節重大者,一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使用
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