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照顧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減輕其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住院看護費
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補助實施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
在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以下之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戶之老人,罹患
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無力負擔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用者。
三、補助原則:申請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須聘僱專人看護者為限,
且其應須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標準: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
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八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十八萬元;一點五倍至二
點五倍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九百元,一年內最高補助九萬元。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之書件: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
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醫師證明該病住院期間確需
聘僱專人看護)
4.申請人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附看護者身分證影本、看護訓練證書)
6.全戶戶謄本。
7.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一點五倍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
者即填造申請表,函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複核。
(三)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訂符合補助者,應即依規
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