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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團體溫馨巴士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0960600434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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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本縣身心障礙團體溫馨巴士以提供
    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交通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服務之用途以門診就醫、就養、就學及就業(面試、就業協談)為
    優先。


三、本服務嚴禁協會相關人員公器私用。


四、本服務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
    五時止。但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有服務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申請用車者應於一週前提出申請,特殊狀況經協會評估核可者不在此
    限。


五、服務範圍:本服務使用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縣境內,範圍為苗栗縣(
    市)以南,臺南縣(市)以北,惟特殊狀況經協會評估核可者不在此
    限。


六、本服務得酌收服務費用;其收費標準如下: 
    1.乘車費用:六十公里(含)內每一公里以新台幣十元計,六十一公
      里以上,每一公里以新台幣七元計,未滿一公里者以一公里計算;
      等候時間每二小時加收新台幣五十元。
    2.乘車公里數未達五公里者,一律收取五十一元為基本費用:超過五
      公里者,依上述收費標準收費。
    3.列冊低收入戶者免收費用。


七、載送期間所需之過路(橋)費及停車費等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使用
    者有數人者,按乘坐單位數平均分擔之(不含陪伴者)。


八、本服務對象為戶籍設在本縣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並均得由其
    親友一人陪同。
    前項服務對象之乘車優先順序如下:   
    1.坐輪椅之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重度以上視障者及多重障(限含肢
      障、視障)重度者。
    2.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第二項之服務對象,經協會評估無使用本服務之必要者,得不予提供
    服務。惟如因情事變更而有使用本服務之必要者,仍得提出申請。


九、有關接受服務之對象、事由、時間等由各協會自主管理,惟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統一調度。
    1.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2.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3.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4.車輛因行車調度問題。
    本府於不影響既定排班服務路線及已申請民眾權益情況下,得提供臨
    時用車。


十、申請人於接受服務時應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證明文件,無證件或
    證件不符者,得拒絕提供服務。


十一、申請人應於申請用車時間至乘車地點搭乘。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取消接受服務。申請人取消接受服務或申請用車之日期、時間
      、地點、用途等資料有所變更者,應於乘車前一天中午十二時前向
      借車單位辦理取消或變更。
      逾時而於出車前辦理取消或變更者,推定為自行取消接受服務。服
      務車輛抵達預定乘車地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當場取消接受服務者
      ,為無故自行取消服務。逾申請用車時間十分鐘以上而仍未抵達乘
      車地點者,亦同。


十二、借用單位應就前條情形製作違規紀錄。半年內無故取消達三次者,
      停止本服務一個月。


十三、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