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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未婚懷孕少女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幼一字第115262513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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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未婚懷孕少女相關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未婚懷孕少女安置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
      ,未獲政府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或其他同性質項
      目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計)之
      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
(二)未婚懷孕少女醫療(生產)補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
      個月以上,未獲政府同性質項目補助之未滿十八歲(以生產時年齡
      計)之未婚懷孕少女。
(三)未婚懷孕少女子女托育補助對象:未婚懷孕少女之未滿三歲子女,
      且未經生父認領者。


三、補助標準: 
(一)托育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仟元整。(保母須為
        合格保母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2.就托於本縣立案之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仟元
        整(須為合格立案機構)。
      3.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收托金額。
(二)安置費用補助:未婚懷孕少女及其未滿一歲新生兒安置於相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六十八元,每
      人最高補助三個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安置金額。
(三)醫療(生產)費用補助:未婚懷孕少女因分娩或流產手術(依據優
      生保健法)所需醫療費用核實補助,最高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一萬
      五仟元。


四、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存款
    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其計算規定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
      之收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佈之基本工資計算。
(二)國中、國小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
      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
      單者,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三)如無薪資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主計處最近一年公佈職類別薪資調
      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上述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
      工平均薪資計算。


五、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者
    ,不得申請本補助。其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據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且每月利息未超過台灣省當年
      最低生活標準之金額。
(二)每增加一口,按人口數增加依台灣省當年最低生活標準之二點五倍
      計算全年金額。
(三)單位:新台幣 
(四)計算方式:   
      1.存款本金一定數額:
        【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l2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十【全
          家人口數- 1】×【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l2 ×2.5】
      2.利息一定金額數:
        【本年度最低生活費 ×l2 】十【全家人口數 - 1】×【 本年
          度最低生活費 ×l2 ×2.5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
      3.依財稅資料所列利息推估之當年度存款金額,不得以存款變動為
        由,檢具餘額證明申請減列。房屋貸款亦不得抵扣。


六、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
    補助。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
    計算。


七、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   
(二)認列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補助方式: 
(一)托育補助:自核准申請月份起開始補助,按季(三個月)核撥補助
      費用。就托托嬰中心者由托嬰中心開立收據支領(該托嬰機構應為
      合格立案機構);就托家庭保母者由該保母開立收據支領(該保母
      需合格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本補助至未婚懷孕少女年滿二十歲
      或幼兒滿三歲當月為止。
(二)安置費用補助:依申請人實際居住期限,自核准申請日起開始補助
      ,於結束安置後一次撥發補助。若安置機構收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安
      置機構實際收費補助之。
(三)醫療(生產)費用補助:每一申請人每一事件限申請一次,若醫療
      院所實際收費低於補助標準則依醫療院所實際收費補助之。
九、申請程序: 
(一)本補助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未婚懷孕少女本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或其監護人),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若個案有特殊狀況可由縣市政府社工員、社會福
      利機構社工員、醫療院所社工員或收容安置機構轉介申請。本項補
      助若有申請人以外之代辦人,需檢附代辦委託授權書及身分證影印
      本。
      1.托育補助:先行洽合格保母或機構就托後,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與保母或機構共同簽名後,檢據提出申請。
      2.安置費用補助:由申請人(未婚懷孕少女本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或由
        收容機構統一造冊,連同收據及個案紀錄送社會局申請。
      3.醫療(生產)費用補助:由申請人(未婚懷孕少女本人或其他法
        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
        請;或由醫療機構社工員轉介,連同收據及個案紀錄送社會局申
        請。
(二)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並協助申請人申請本補助,申請人及
      其家屬之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
      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
      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
      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並完成初審,報
      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
      所轉知申請人。
(四)若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
      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紀錄或
      由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含:承辦人、村里幹事等)實地訪查並於特
      殊記載欄位中註記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除托育費用統一逕由郵政撥款入帳外,其餘安置
      及醫療補助則以電匯撥款。
      本要點各項補助款項申領人以補助對象為主,若因實際需要需撥款
      給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安置機構者,應填具切結書或同意書申領
      。
(六)鄉(鎮、市)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工作,如有不實申報,懲處相關
      人員。倘不符本計畫規定,為節省行政程序,應逕退申請人,免將
      案件送本府審核。
(七)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
      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計畫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
      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註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款且由鄉
      (鎮、市)公所協助追回已補助經費。


十、申請補助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四)全戶戶籍謄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繳費證明。
(七)補助收據及印領清冊。
(八)個案轉介評估報告。
    前項證明文件如係影印本,應於該證明文件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
    章。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