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
件一式十份,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幼兒園設施興辦事業計畫。
(二)興辦事業計畫應予相關保護及禁、限建地區查詢結果一覽表。
(附件一)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附件二)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作業審查表。
(附件三)
(五)變更編定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及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土
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須為最近三個月核發者)。
(七)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八)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套繪
地籍圖,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
(九)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
(十)申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另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
規定向其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辦理。
(十一)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300立方公尺者,應
檢附經水利署審查通過之用水計畫書;計畫用水量未達每日
者,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
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自來水公
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興辦幼兒園設施事業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的。
(三)需求評估(含轄區同幼兒園設施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
及急迫性、事業計畫區位之必要性、合理性與無可替代性、鄰近地
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等)。
(四)營運計畫(如有含非生活用水外之用水需求者,請附用水計畫)。
三、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審核書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同相
關單位依本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作業審查表(如附
件三)核簽具體意見。
前項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其核准內容應註明:
(一)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完成所列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
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情事。
(二)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外之其他事業使
用。
(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未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立者,原許
可失其效力,並移請地政機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兒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
範圍之土地。
(四)河川地。
(五)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