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推展家庭教育人員,激發工作意
願,發揮團隊精神,充實專業知能,以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效能,依
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推展家庭教育人員,係依本法第八條所指並屬本府所轄之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者。
三、本府所屬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培
訓,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辦理。
四、本府所轄其他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以及志
願工作人員(含本中心志願工作人員)之訓練與進修,由本中心辦理
。
前項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訓練、進修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中心辦理之職前訓練。
(二)參加本中心或教育部、大專院校、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辦理之
在職進修、訓練活動。
(三)參加在職訓練、進修之專業資訊,應提供各機關團體內部人員研習
之用,以增進家庭教育專業知能,擴大全員參與及家庭教育之社會
功能。
五、第四點所列之志願工作人員之訓練、進修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中心辦理之職前訓練。
(二)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參加由教育部、大專院校、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辦理之在
職進修、訓練活動。
六、第二點所列推展家庭教育人員之訓練、進修課程內容及時數由本府訂
定(內容參考如附表一、二)。
七、參加家庭教育人員之進修、訓練,由本府發給課程及訓練時數或研習
證明書。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