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依本縣社區大學設置要點。
(二)依 95.12.20 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
(一)擴大公共參與,培育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能力
(二)培養社區民眾社會關懷意識,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三、申請方式:
(一)由學員自主成立,社團參與人數至少須十五人。
(二)申請之社團須於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召開前提出申請。
(三)各社團可依實際須求向社員酌收社費
(四)申請資料:申請社團須備齊社團申請表(附件一)、社員基本資料
表(附件二)
(五)申請資料提出後,需經各教學中心書面初審,及課程審查委員會複
審,通過後始能成立
四、社團編制:各社團應設社長一人,綜理社務,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
處理社務,另可依團屬性自主操作,設幹部若干人,社團幹部與社員
名冊(附件三)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送各中心核備。
五、活動紀錄
(一)各社團於每次活動結束後須製作活動紀錄(附件四)
(二)各社團彙整每次活動之紀錄,於期末結束後呈報教學中心。
六、經費:
(一)經審查通過之社團課程,每學期補助一萬元。
(二)補助經費之核銷項目:社團指導老師指導費、行政費。(經費支出
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三)補助經費之核銷資料:期末彙整收據製作經費憑證(附件六)、經
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七)及社團活動成果資料送各教學中心審查,
以核發經費。
七、權利及義務:
(一)不須繳交學分費(期末不發學分證明)。
(二)各教學中心須提供行政及場地支援。
(三)學期中須參加各教學中心辦理之公共參與週。
(四)學期末須發表成果,成果優異者另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