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使用經濟部工商電子閘門
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避免遭不當使用或外洩情事,特定本注意事
項。
二、系統使用者係指由本府各單位主管指派業務相關承辦人員,賦予連線
帳號、密碼及權限者。
三、系統使用者應親自使用連線帳號及密碼使用本系統,連線帳號及密碼
不得共享。
四、系統使用者限於公務之需要始得使用本系統,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
利用。
五、系統使用者於調、離職時,該單位應即異動或註銷其連線帳號。
六、經核准使用本系統之單位應建立便用者名冊,並設置「查詢資料登記
簿」(附表一)指派專人管理;系統使用者於使用本系統時,應在「
查詢資料登記簿」登記,並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始得查詢。
七、本府建設局(商業課)每月列印查詢紀錄交各使用單位主管查考,如
查詢記錄與「查詢資料登記簿」所登載之查詢資料不符,應即查明。
八、各使用單位設置之「查詢資料登記簿」應確實填註陳核,並不定期實
施查察。
九、系統使用者如對資料之利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系統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八
條之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
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
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