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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一第1072110084 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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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理原則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二○
    ○○八九四九○函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
      法化處理原則」第四點訂定之。


二、依本處理原則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
    、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
    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
    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處理原則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
(一)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之應具
    備表件:
(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清冊。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
      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
      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
      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
      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開發證明書。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或法人登記證書。
      (新建或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八)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或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
      附)
(九)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 
(十)其他證明文件。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
    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
    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如附表一),並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會勘
    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七、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依照「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
    點」規定,向本府(宗教主管單位)申請變更為宗教事業計畫使用;
    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八、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變更為宗教事業計畫使用
    起五年內向本府(地政主管單位)申請並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
    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九、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書及土地使用清
    冊格式如附表二、三。


十、本處理原則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