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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一字第1052107999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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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並按書件編號

  依序排列分別裝訂成冊),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擬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相關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計畫、經費來源、管理權責單位、計劃用地配置圖(不

    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申請書(如

    附件一)。

 (三)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辦公處事業計畫審查表

    (如附件二)。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屬土地為捐贈者應附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之公證契約書,上述文件應註明同意作為變

    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六)地籍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

    明)。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意文件。

 (八)廢除水路、道路使用證明(非使用水利用地、交通用地者免附)。

 (九)申請用地為山坡地範圍者,其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經核准後,用地

    變更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

 (十)山坡地之開發建築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各款規定情事。

  申請用地為非山坡地者,不適用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

  申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專章規定辦理。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

  (如附件二),經過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始核准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向本府申請土

  地使用變更編定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廢止其許可;因不可抗

  力之因素致未完成者,得於原核准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核准機關申請

  展延,每次展延二年,並以二次為限。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村里辦公處使用:

 (一)保安林範圍。

 (二)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三)河川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應注意事項: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之土地,有建築行為時應依「山坡地建築

    管理辦法」或依使用性質分別提列。

 (二)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三)須無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四)須無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

 (五)須無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

七、村里辦公處使用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土地,其計畫用水量或擴

  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經濟部訂頒之「用水計

  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審查同意。

  未達前項用水量者,免提用水計畫書,惟應依下列之一取得合法水源證

  明文件,但適用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有效地面水權或有效地下水權。

 (二)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三)農田水利會供水同意文件。

八、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會所,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