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並按書件編號
依序排列分別裝訂成冊),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擬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相關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計畫、經費來源、管理權責單位、計劃用地配置圖(不
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申請書(如
附件一)。
(三)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辦公處事業計畫審查表
(如附件二)。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屬土地為捐贈者應附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之公證契約書,上述文件應註明同意作為變
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六)地籍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
明)。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意文件。
(八)廢除水路、道路使用證明(非使用水利用地、交通用地者免附)。
(九)申請用地為山坡地範圍者,其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經核准後,用地
變更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
(十)山坡地之開發建築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各款規定情事。
申請用地為非山坡地者,不適用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
申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專章規定辦理。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
(如附件二),經過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始核准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三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向本府申請土
地使用變更編定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廢止其許可;因不可抗
力之因素致未完成者,得於原核准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核准機關申請
展延,每次展延二年,並以二次為限。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村里辦公處使用:
(一)保安林範圍。
(二)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三)河川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應注意事項: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之土地,有建築行為時應依「山坡地建築
管理辦法」或依使用性質分別提列。
(二)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三)須無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四)須無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
(五)須無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
七、村里辦公處使用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土地,其計畫用水量或擴
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經濟部訂頒之「用水計
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審查同意。
未達前項用水量者,免提用水計畫書,惟應依下列之一取得合法水源證
明文件,但適用水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有效地面水權或有效地下水權。
(二)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三)農田水利會供水同意文件。
八、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會所,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