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村里民大會之成績乃依據各鄉鎮市公所實際開會情
形及填報各項報告、資料評定之,其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一)會場設備及佈置 10 分。
(二)公民出席情形 30 分。
(三)開會程序是否依規定進行處理(「本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及會
議規範運用情形 15 分。
(四)公所督導人員督導情形 10 分。
(五)村里幹事編組支援情形 5 分。
(六)會後各項應報書面資料是否準時函報及其內容是否詳實 15 分。
(七)村里民大會議決案處理情形 15 分。
獎懲: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村里民大會經考核後獎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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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獎懲標準 │備考 │
│ ├─────┬─────┬─────┤ │
│ │鄉鎮市長 │民政課長 │業務主辦人│ │
├───┼─────┼─────┼─────┼───────┤
│第一名│記功乙次 │記功乙次 │記功兩次 │限一鄉鎮市 │
│ │ │ │ │ │
│第二名│嘉獎兩次 │嘉獎兩次 │記功乙次 │限二鄉鎮市 │
│ │ │ │ │ │
│第三名│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嘉獎兩次 │限二鄉鎮市 │
├───┴─────┴─────┴─────┴───────┤
│(一)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鄉鎮市長、民政課長申誡乙次、│
│ 辦人申誡兩次。 │
│(二)五十分以下者,鄉鎮市長、民政課長申誡兩次、業務主辦人│
│ 次。 │
│(三)未依規定辦理村里民大會或會後議決案未依規定函報列管者│
│ 市長、民政課長、業務主辦人、該村里村里幹事各記過乙次│
│(四)村里長無故不依規定召開村里民大會,該村里村里幹事受命│
│ 集仍不為召集者,記過乙次。 │
└─────────────────────────────┘
三、本獎懲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