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以培育人才,增進行政歷練: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間或所屬機關學校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三、前點各款職務遷調之職期為四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
,於連任職期屆滿後,得延長一年。但任期中有必要時,仍得隨時辦
理遷調。
四、下列人員得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辦理機要工作人員。
(二)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或經報奉核准不實施遷調者。
(四)具重大事由經簽(報)奉縣長核可不實施遷調者。
五、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規定,辦理所屬人員職務遷調作業。
六、警察機關、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之遷調,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
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