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
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事宜,特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雲林縣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本委員會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代表三人。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代表一人。
(四)體育專業人員代表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四、本委員會於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如不克出席,得指定代理人。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專任運動教練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
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委員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
限。
七、本委員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工作小組成員,由教
育處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