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願之提起
一、人民對於鄉(鎮、市)公所或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
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法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
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條第
一、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二、人民因鄉(鎮、市)公所或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縱無行
政處分存在,亦得經由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訴願法
第二條第一項)。
三、本須知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
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而言(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
四、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本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
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不能以付郵之郵戳為憑。
五、訴願應繕具訴願書,載明下例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
(訴願人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蓋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印信及
代表人印章),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五十
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本須知第二點提起訴願者,請載明「應為行政
處分之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依本須知第二點提起訴願者,
請載明「提出申請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其依本須知第二點提起訴願者,應檢附
原申請書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之收受證明。
六、數人共同提起訴願,如訴願人人數眾多,原有空格不敷填寫,可以另
紙接寫,惟多數人共同訴願時,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選
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提出其經選定為代表人之文書證明
(訴願法第二十二條)。
七、人民不服以本府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則應繕具訴願書經
由本府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訴願法第四條
第三款)。
貳、訴願書之填寫
一、訴願人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應在「代表人欄
」填寫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委任訴願代理人者,應於「代理人欄」填入訴願代理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並逐案附具委任書正本。委任書應具體載明授權事
項,其經授與撤回訴願…等特別代理權者,並應載明之。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欄應載明其機關全銜
。
四、「訴願請求事項」應載明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訴願請求有數項者,其理由欄亦應分項敘述。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欄部分應簡明扼要。
六、訴願書所附送之證物書件,應予編號排列,並於訴願書之「附件欄」
中依序載明其名稱或字號。
七、訴願書格式分首頁、中頁與末頁,中頁可隨需要,自行增加頁數。
八、訴願書每頁銜接處應加蓋騎縫章,並記明頁數。訴願書內容如有增刪
或訂正,應加蓋印章,並於其上方欄外記明增刪或訂正之字數。
九、訴願人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本府將竭誠提供各項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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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訴願書之申請書書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