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簡稱本府)為統一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公務行動電話之使用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如確因業務需要,得申請購置公務用行動電話。
三、為提高財務之效能,公務行動電話使用,除秘書長以上人員外,每人以
持用一支公務行動電話為原則,並限於公務連繫。
四、使用公務行動電話應節約,並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辦理。
五、為避免公務行動電話使用過於浮濫,機關支付公務行動電話電話費用上
限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依實際支出核銷。
(二)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每月月租費、通話費依實際支出核銷,簡任秘書
以上人員如因公務需要,應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核銷。但以新
台幣一千元為限。
(三)副主管人員(或視同副主管之技正、專員)每月月租費、通話費依
實際支出核銷,但以新台幣五百元為限。
(四)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比照本府一級單位主管辦理;一級機關副首長比
照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辦理。
(五)所屬二級機關首長比照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辦理。
其他有特殊、專案之公務需求計畫,得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依規定
程序辦理。
六、購置公務行動電話價格須考慮市場行情,並以最節約方式購置,訂定購
置話機價格上限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依實際支出核銷。
(二)其餘人員購置話機額度依實際支出核銷。但以新台幣五千元為上
限。
七、公務行動電話持有人應愛惜使用,如非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使
話機遺失或損壞者,應照價賠償。話機不得有出借或轉用之情事,否則
依法議處。
八、各機關公務行動電話須送總務單位登記編號列入財產管理,必要時由總
務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清點之,並做成盤點記錄存參。
九、購置公務行動電話所需經費在不增加預算,由各單位在年度相關業務經
費項下調整支應,並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購置。
十、本要點施行前已購用之公務行動電話,應全面清查檢討,持用人非因業
務需要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