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昇行政效率,有效依法行政,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
各單位)之法令疑義會簽事項,依本原則辦理。
二、各單位承辦案件適用法規發生疑義時,得於敘明所認定之事實及疑義
所在後,送會法制單位表示法制意見。
三、各單位就法令疑義會簽法制單位時,應分別依下列情形,具體提出相
關資料:
(一)就法令適用產生疑義之案件,應說明事實、爭點、具體疑義事項及
擬採之處理方法。
(二)就無法規可適用疑義之案件,應說明事實、類似案件處理方式與結
果及擬採之處理方法。
四、法制單位對各單位之會簽文,應檢視其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先退請補正:
(一)未依第三點具體提出相關資料者。
(二)涉及其他單位之職掌而未先徵詢該單位之意見者。
(三)未檢附與疑義事項有關資料者。
五、各單位召開法令諮商會議,應於開會日期三日前檢附會議資料,通知
法制單位派員參加。法制單位於收受會議紀錄後,應即檢視其內容,
如有脫漏、不符或不當者,應即要求更正。
六、各鄉(鎮、市)公所、學校及本府所屬機關,對所辦理之案件適用法
規發生疑義時,應先報請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先行表示意見,如業務主
管單位認尚有疑義者,再行移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
七、陳情人將相關資料逕送法制單位或誤向法制單位陳情時,其資料及陳
情書表應即移請相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