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雲林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壹、第八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二、目標:使財必有帳,物必有卡,財物帳卡完整,財物帳面與實際價值
相符,使每一財物有源、有用途、有管制,以落實財產管理制度。
三、實施單位:本府各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及雲林縣採購中心。
四、實施方式及日期:
(一)定期盤點:每年 9 月至 11 月
(二)不定期盤點。
五、範圍:
(一)動產:包括事務機械設備類、交通運輸類、資訊設備類、雜項設備
類。
(二)非消耗品。
六、實施項目:一般作業項目
(一)是否依本計畫辦理財產盤點作業。
(二)是否依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黏貼財產標籤。
(三)財物是否妥善維護及保管。
(四)財物數量等是否與電腦所載資料相符。
(五)借用人職務調動或離職時是否依規定辦理財物移轉或移交手續。
(六)財物是否發生浪費、損壞等情事。
(七)財物是否有失竊或遺失等情事。
(八)不適用之財物有無調撥其他適用單位適當運用,避免閒置情事。
(九)公務車是否黏貼「雲林縣政府公務車」標籤及公務機車是否依規定
烙碼,以防杜失竊。
七、實施程序:
(一)每年由行政處製作各單位財產標籤及財產清冊送請單位總務查收,
分送各保管人依財產清冊黏貼標籤。
(二)請各單位依本要點就各單位財產實施清查盤點,並製作盤點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一)送行政處(庶務科)彙辦。
(三)由行政處會同主計處、政風處派員至各單位進行複查(日期另訂)
,並彙製盤點紀錄(格式如附件二)呈報縣長核閱。
八、財產盤點人員
(一)盤點人員:由各單位派員實施盤點。
(二)複查人員:由行政處財產主辦人員及協辦等負責。
(三)協助複查人員:請政風處、主計處單位派員協助。
九、獎懲:
(一)對於盤點不確實或不配合之單位(人員),得視情節簽報懲處。
(二)本計畫執行有功人員(含單位辦理盤點人員),得於本計畫執行完
畢後,另案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