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
二、本中心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暴力防治組、教
育輔導組及醫療服務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暴力防治業務
1.綜合規劃組:
(1)辦理文件之收發、分配、管制考核及文書處理事項。
(2)辦理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預算、重要措施之彙編及處
理事項,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務方案。
(3)辦理民意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4)研(修)訂相關法規及組織規程。
(5)統籌全縣(市)防治案件之建檔與管理。
(6)規劃、處理及建置防治案件之資訊系統。
(7)辦理防治業務之規劃、評鑑、考察、獎勵、教育訓練及宣導
事項。
(8)辦理有關之聯繫、交流事項。
(9)其他家庭暴力防治綜合規劃事項。
2.保護扶助組:
(1)設置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2)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及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
事項。
(3)處理案件之通報、訪視及調查事項。
(4)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
(5)建立防治工作處理程序。
(6)推展防治服務措施。
(7)辦理被害人相關協助及補助措施。
(8)辦理陪同被害人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緊急庇護業務。
(9)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10)應製作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面資料。
(11)其他家庭暴力防治保護扶助事項。
3.醫療服務組:
(1)成立醫療小組。
(2)協助被害人診療服務、驗傷及取得證據。
(3)協助被害人身心治療。
(4)辦理法院裁定需施行處遇之加害人認知教育、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或戒癮治療等規劃及轉介相關事宜。
(5)建構醫療服務網絡。
(6)舉辦醫療輔助教育訓練。
(7)其他家庭暴力防治之醫療服務事項。
4.暴力防治組:
(1)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及程序。
(2)辦理保護令聲請、執行事項。
(3)協調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調查及蒐證事項。
(4)研擬被害人安全維護工作事項及協調推動相關安全維護措
施。
(5)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工作。
(6)規劃安全及防治訓練事項。
(7)辦理防治問題相關之研究、分析事項。
(8)蒐集並統計有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相關資料。
(9)辦理加害人約制告誡工作。
(10)其他家庭暴力防治之暴力防治事項。
5.教育輔導組:
(1)應擬定及推展有關防治之實施及宣導計畫。
(2)研擬有關防治之訓練課程與教材宜配合各科,實施有關之課
程教學。
(3)辦理及規劃所屬各級學校之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課程。
(4)應舉辦防治工作之研習、座談、觀摩事項。
(5)應積極推展所屬參加家暴防治各種教育、訓練工作。
(6)應編印、出版、蒐集防治之資料、專書、譯著等。
(7)其他家庭暴力防治之教育輔導事項。
(二)性侵害防治業務:
1.綜合規劃組:
(1)辦理文件之收發、分配、管制考核、文書處理及性侵害加害
人追蹤列管事宜。
(2)擬訂性侵害防治年度實施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服務方
案。
(3)召開性侵害防治工作會議。
(4)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展性侵害防治工作。
(5)舉辦本縣性侵害防治工作之研習、座談及觀摩。
(6)辦理本縣性侵害防治之宣導、專業人員訓練。
(7)其他性侵害防治綜合規劃事項。
2.保護扶助組:
(1)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辦理被害人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
(3)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察或審判業務。
(4)建立性侵害防治扶助處理程序。
(5)其他性侵害防治保護扶助事項。
3.醫療服務組:
(1)協調教學醫院成立醫療小組。
(2)協助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3)辦理被害人診療服務、心理治療。
(4)辦理加害人之身心治療。
(5)建立性侵害防治醫療服務處理流程。
(6)其他性侵害防治之醫療服務事項。
4.暴力防治組:
(1)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2)建立加害人檔案,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訪約制事項。
(3)建立性侵害犯罪資料及辦理犯罪狀況分析與統計。
(4)辦理各項暴力防治教育與訓練。
(5)其他性暴力防治及證物保管事項。
5.教育輔導組:
(1)辦理規劃所屬各級中、小學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2)辦理有關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師生之性侵害防治教育。
(3)協助辦理被害人轉學事宜。
(4)其他性侵害防治之教育輔導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祕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長兼任,執行秘書承主任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置秘書三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及雲林縣警察局長、雲林縣衛生局
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綜合規劃組組長由本府社會處社工科科長兼任、保護扶助組組長由本府
社會處社工科社工督導兼任、醫療服務組組長由雲林縣衛生局醫政科科
長兼任、暴力防治組組長由雲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隊長兼任、教育輔
導組組長由本府教育處學管科科長兼任,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就社會處、
教育處及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衛生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
中心業務。
五、本中心置會計、出納及總務各一人分別由本府主計處、行政處及社會處
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出納、總務等事項。
六、本中心所列各兼任人員另以配置表定之。
七、本中心為推展相關業務,每三個月邀集社政、教育、警察、衛生及新聞
等單位召開業務會議一次,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召開前項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構代表與會。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申請內政部專款補助。
九、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