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協調及規劃消費者保護業務之推
動,特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頒之「加強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
者保護行動綱要」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設雲林縣政府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消費者保證方案之審議。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於消費者保護業務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機關行使職權。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或主任
秘書兼任,委員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長。
(六)本府農業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長。
(八)本府地政局長。
(九)本府新聞局長。
(十)本府行政室主任。
(十一)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二)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十三)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十四)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
由本府建設局派兼之。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帝,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列
席。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