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
合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二)推動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社會處處長、勞
工處處長、衛生局局長、教育處處長、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二人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聘(派)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與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或召集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
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祕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
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社會處按年度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