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緝重大違章漏稅事項,特設置雲林
縣財稅警聯合查緝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違章漏稅案件之處理。
(二)上級交辨或派員督辦違章案件之查緝。
(三)涉及租稅犯罪刑責之追查。
(四)違章漏稅資料之搜集、分析選查。
(五)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本縣警察局局長、稅捐稽徵
處處長兼任。
四、本小組每年二月召開查緝會報一次,由財政局局長、警察局局長、稅
捐稽徵處處長輪流召集。
前項查緝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稅捐稽徵處各業務課課長、主任亦應
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當地警察分局分局長、鄉鎮市公所財政課課長
出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稅捐稽徵處主管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執行幹事四人,分別由下列機關(單位
)遴派人員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一人。
(二)本縣警察局一人。
(三)本縣稅捐稽徵處二人。
六、本小組行文以稅捐稽徵處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派兼人員除本府兼職人員外,得支領兼職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稅捐稽徵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