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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一字第1142610150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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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給予本縣經濟弱勢戶救助、就業、教育之支持協助,進一步自立而脫離貧窮,並統整相關資源與專業,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推動福利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之研究與推展。

(二)督導、協調及執行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

(三)提供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推展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計畫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行政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必要之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外聘學者、專家、社福單位代表之出席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管理費項下支應。

    本會計畫之執行項目所需經費由各處於本府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