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整體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針對提升新住民及其下一代競爭力與多元發展為目標,期與本縣施政理念相契合,創造幸福多元社會福利措施,並整合本府及社會各項資源,建構多元照顧輔導措施,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與需求,特設置「雲林縣新住民照顧輔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本縣「新住民照顧輔導政策及執行方案」,由本府相關權責單位,依執行要項落實執行,建構完善之照顧輔導體系,落實執行政策方案。
三、本小組督導(研議)任務如下:
(一)生活適應輔導:減少來台後適應期及生活差異衍生問題。
(二)醫療生育保健:提升人口素質及完善醫療保健措施
(三)保障就業權益:增進經濟能力改善家庭生活。
(四)提昇教育文化:推展族群融合教育理念、尊重多元文化。
(五)健全法令制度:定期檢討辦理情形及強化新住民照顧輔導網絡。
(六)協助子女教養:有效發揮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功能。
(七)人身安全保護:保障身為國民應享基本人權。
(八)落實觀念宣導:宣導包容、接納及平等對待多元族群態度及生活資訊。
(九)其他有關新住民之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1.社會處處長。
2.教育處處長。
3.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
4.新聞處處長。
5.文化觀光處處長。
6.計畫處處長。
(二)本府相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1.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2.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服務站主任。
(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副處長。
(五)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六)新住民及青年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任期隨其本職進退;第五款及第六款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出缺時,得予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指示,負責指揮監督小組之幕僚作業及相關行政工作。
六、本小組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本小組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辦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另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民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民政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本府民政處相關科長一人、承辦人員三人及本府社會處、教育處、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文化觀光處、新聞處、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服務站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等單位相關科長及承辦人員各一人兼任工作小組組長及幹事。
八、本工作小組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與委員會議共同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工作小組組長一人代理。
九、本專案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勻支,至因執行方案之具體執行要項所需經費,由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